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72號聲請人 黃愛倫 即社團法人中華產官民學協進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社團法人中華產官民學協進會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完結程序:
一、法人章程。
二、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