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33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堡五金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四、相對人應給付「自105年8月至106
年11月共15個月」之記載是否有誤?(正確:16個月)並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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