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張錫榮
張升逢 張田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蘇珮鈞 律師被告 黃巽江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