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4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55、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清池前於一、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同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1年1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之95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同時另就劉清池所犯竊盜罪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劉清池復於96至99年間:三、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四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以97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號及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794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確定;六)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七)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八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九)上開二至四所示之罪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五至九所示刑期接續執行,於103年5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次。劉清池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6年2月4日凌晨1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4段171巷旁,利用車主 覃鈺娟 未拔取之機車鑰匙,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嗣因覃鈺娟發現失竊報警,警方於同日下午尋獲上開機車並發還覃鈺娟,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劉清池業於民國106年11月2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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