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05號抗告人即被告 郭修志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原審112年度易字第30號),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郭修志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嗣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被告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足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無收到開庭傳喚單,特於今日至管區派出所查詢有無漏掉的傳票,但基隆市第一分局忠二派出所表示,並無收到此傳票,後至基隆市愛三路郵局查詢,一樣未收到此傳票,因被告前期有將戶籍從林口區遷往基隆市,或許是因此才沒收到傳票,基隆住處並無法警或員警前來拘提,所以被告並不是不去開庭,是根本沒有收到傳票,懇請庭上將沒入保證金1萬元歸還被告,後續傳喚被告,必準時前往絕不逃避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確實具有逃匿之情形,為其要件。又刑事被告之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為羈押之替代手段。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規定「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故意逃匿為要件,只有被告故意逃匿時,法院始得裁定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93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7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按(見111年度偵字第13099號卷第
175、187、189頁)。該案經起訴後,原審法院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50分行準備程序,並依被告當時設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住所以及基隆市○○區○○街0○0號0樓之居所傳喚,然被告並未遵期到庭,原審法院囑警於111年11月25日前分別至上開住居所二址拘提無著,且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以上各情,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1年11月30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412847號函、拘票、報告書、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6日函所檢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可按(見原審111年度審易字第1872號卷第125、127、171、183至185、189、257至271、281至285頁,112年度易字第30號卷第117、121至123頁)。是依上開客觀事證,固可認定被告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事實,然按上說明,尚難遽認被告已故意逃匿,沒入保證金之條件已然成就,則原審據此於112年2月20日裁定沒入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已難認為允當。而原審沒入保證金之裁定,係於112年3月8日按上開二址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按(見原審112年度易字第30號卷第237頁),被告於收受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後,旋即於112年3月13日具狀陳稱:被告是收受沒入保證金裁定才知道並未出庭,因為前期將戶籍從新北市林口區遷回基隆市,或許因此才未收到法院傳票,並不是逃避問題或是懼怕刑責才未出庭等語(見原審112年度易字第30號卷第229至233頁),而依前揭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被告係於111年11月8日遷址設於基隆市○○區○○街0○0號,此似為上開原審傳喚、拘提之期間,則被告據此主張不知有傳喚、拘提之事,其並無故意逃匿等語,似非全屬無據。更何況原審法官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即在其上批示「檢卷定期」,且原審並未就被告上開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情形發布通緝,有本院通緝紀錄表可按,則被告似無故意規避本案而逃匿之情事。原審就上開各情未予釐清論明,遽認被告故意逃匿而裁定沒入本案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尚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尚非全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