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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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 黃柏誠 被告 林瑞成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三井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1,968元【計算式:35,37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343.34平方公尺×1/2(原告權利範圍)=6,071,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