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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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鄭麗絹
鄭伊容 鄭秀鑾 鄭瑞香 王淑芬 鄭秋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楊萬益
莊文海 鄭秀敏 楊叁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通行之土地面積,業經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測量,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3,698元【以原告主張通行被告土地面積,按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1,300元(261.95平方公尺+152.38平方公尺+228.13平方公尺)=835,1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不足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