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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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債權人台北新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泰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泳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泳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四、補正聲請狀上之管委會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