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闕股)失蹤人吳起標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吳起標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起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2年1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起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起標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吳起標於95年12月15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等情,有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10月15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093049507號函暨失蹤人口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0月16日移署資字第1090108410號函暨入出國日期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0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260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9年10月21日輔統字第1090079421號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3至22頁),復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本院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8月6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103046003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1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0039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11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7633號函(見本院卷第19至37頁)等在卷可佐。而失蹤人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0年8月20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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