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 李憶晴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士智 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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