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81號聲請人美立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秀玲 代理人 吳汶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昇邦營造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2月25日│17,200元│BC0000000│││有限公司│敦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