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智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第2
81、292、14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第281、292、1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
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第281、292、1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鑑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卷證欄所示之各鑑定書存卷可考,且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各毒品之各包裝袋,或驗出毒品成分之玻璃球、吸管等物,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卷證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淨重0.006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00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81號卷第51頁)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淨重0.084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08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92號卷第46頁)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2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92號卷第47頁)4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剷管1支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92號卷第48頁)5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6包(總毛重1.6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6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卷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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