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己○○、丁○○、丙○○、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