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柏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秋燕 (即 詹景明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景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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