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許立正 上列聲請人與 吳開運曾立平吳慶美吳福金曾淑莊 、曾淑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段0地號及同小段45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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