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盈廷 被告 林志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