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原告 林哲安 被告 李慶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