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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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 許婷婷 被告樂購蝦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刷卡金等,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以
民國113年1月3日113年度補字第2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3年1月8日收受上開裁定,然迄未補正乙節,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5-183頁)。依前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