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2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何翰儀 被告 劉燕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台新銀行易貸金申請書第4條第4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易貸金申請書在卷可稽,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劉燕惠係於民國93年6月18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書第1條之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3年6月18日核撥貸款起至96年5月10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25,448元及自96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以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以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5%計算之延滯利息未按期給付。按約定書第2條之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然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改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另因銀行法已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改以年息15%請求。
復按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二)被告於92年12月30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2年12月30日至105年11月2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413,104元(內含消費本金145,832元整、利息267,272元)未按期給付。按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萬分之5.479)計算至清償日止。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以15%計算。復按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三)另被告於93年11月1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150,000元。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最低應繳金額。查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105年11月27日帳單結帳日為止,共累計247,835元(內含本金102,756元、利息145,079元)未為給付。復按『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易貸金申請書、台新銀行易貸金應行注意事項為證,核屬相符,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現金卡│225,448元│自96年6月10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信用卡│145,832元│自105年11月28日起│15%││││至清償日止│││││││├───┼───────┼─────────┼───┤│易貸金│102,756元│自105年11月28日起│14.9%││││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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