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安○良(姓名、住所詳卷)
安○橙(姓名、住所詳卷)安○恩(姓名、住所詳卷)安○瑄(姓名、住所詳卷)原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嚴○慧(姓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被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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