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303號原告 郭震華 被告 王愛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0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8日結婚,婚後被告來臺與原告同住,嗣後被告因非法工作,而遭遣送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業已6年餘,期間原告均透過電話與被告聯繫,原告亦定時匯予被告生活費用,然被告卻將該費用花用殆盡,甚且於1年前均未有聯繫,亦未透過書信往來,是被告既無維持婚姻之意願,顯難期待其有履行家庭生活圓滿之觀念,復因原告97年前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被告來臺,惟經3次訪談均未通過,可認兩造長久以來,已無婚姻之實質關係可言,雙方亦無復合或維持婚姻之可能,兩造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實無可期待,自屬難予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茲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內政部97年07月14日內授移服雲縣賢字第0970976086號處分書、內政部94年07月27日台內警境平繪字第0940118267號不予許可處分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証、出境通知單、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結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戶籍謄本為證,核與證人即原告之母 郭鍾寶珠 到庭證稱:被告是福建省福州人,婚後有來臺和我兒子同住,但僅同住1年,就被遣送出境,這6、7年來,兩造有透過電話聯絡,我兒子也跟我說他有匯款給被告,只是被告都亂花,最近被告都沒有和我兒子聯絡等語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被告入出境資料結果顯示,被告於94年02月04日遭遣送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有該署100年12月20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00193312號函檢附之被告入出國日期記錄暨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各1件可參。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書面為任何之陳述或否認,依上開證據,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其中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兩造婚後之住所設在雲林縣,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可按。依前揭規定意旨,本院自有管轄權,並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為審判依據,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屬關於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苟已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縱不符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自仍得依上開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準此,夫或妻依此規定請求離婚,只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10款以外可歸責於夫或妻之事由,且其事由甚為重大,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並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足當之。又審酌夫妻結婚的本意,除共同合組家庭外,尚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如此方有溫馨和喜悅的家庭,而且夫妻同居亦為婚姻關係中人倫秩序上的本質,如果雙方結婚而未能達到履行同居之義務者,則雙方雖有婚姻的形式,卻沒有婚姻的實質關係,自然有失結婚之目的。
四、本件兩造於93年03月18日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因非法工作遭警查獲,於94年02月04日強制出境,迄今已有
7年餘,後於97年05月20日原告申請來臺團聚卻未通過面談,於此期間,被告不曾主動與原告聯繫,可信被告確實沒有維持婚姻之意願與事實,又被告實際上無法入境臺灣與原告共組家庭,是兩造空有形式之婚姻關係,卻無實質上之婚姻生活存在,亦無夫妻間互信、互愛、互重之感情可言,是兩造無論在主觀上或客觀上,均已達於難以共同生活,致婚姻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又上開事由之產生係因被告非法打工遭遣送出境,故其應負較大之責任,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