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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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 林文添 被告 任銘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本院95年度執字第55671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本院95年度促字第11144號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38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元,二項標的互相競合,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