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4號原告 吳郭錦如 被告 李志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70號、104年度交簡字第4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