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
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
3月2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且被告並未變更或有在監在押之情形,亦經本院查詢被告戶政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無訛,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