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5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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