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劉真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真鳳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8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5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下同)2,88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真鳳│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9│││114,976元││4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