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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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顏琦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間向本院聲請更生(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下稱前案),而經本院裁定駁回;嗣聲請人提起抗告,再經本院合議庭於110年2月17日以10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請於110年10月8日前,具狀說明聲請人現今之財務狀況與前案聲請時有何不同?何以聲請人於前案駁回確定後短期內復聲請本件更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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