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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