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又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於民國111年2月9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111年1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尚未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可供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併犯罪次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9月25日108年8月2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9日107年10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7(聲請書附表漏載)、28074號、108年度偵字第1623、2597、1134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53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47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108年度偵字第653、1488、1731、2926、3155、844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21、175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19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5日110年4月7日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19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2日110年5月5日110年12月22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15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3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3號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