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廖家宏 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 律師被告 沈巧文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簡字第24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