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986號聲請人 羅劍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慈雯 即和穎工程行、 黃家瑜 、 江青錦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和穎工程行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歷次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