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秋月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安泰
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萬3829元(計算式為:
351萬3814-9萬9985元+150萬元=491萬3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