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103號債權人丁○○
樓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請求利率(法定利率之限制為週年百
二、正確之聲明(須表明連帶)。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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