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告利達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黃馨儀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叁佰零玖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仟貳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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