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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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張峰瑞 被告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