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原告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3,819,827元及59,908,842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8,414元及53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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