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薇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薇雯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