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陳隆飛 相對人 彭錦 松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陳隆飛於90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8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5月30日起至120年5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隆飛於94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2,05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4年6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陳隆飛自101年5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87,069元,及自101年5月2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 彭錦松 於100年3月3日因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為此以相對人陳隆飛、彭錦松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9月6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165字第1978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9月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下南片││409-1│旱│││479.00│全部│陳隆飛、彭錦松│││││││││││││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87│關西鎮南│同上│農舍,加│一層:│二層:││││318.16│屋頂突出│14.52│平方公│全部│陳隆飛││││和里9鄰││強磚造,│159.08│159.08│││││物││尺││、彭錦││││下南片││2層│││││││││││松各2││││103之26│││││││││││││分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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