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吳允興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告 吳國平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88/10000)暨其上同小段3010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前述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較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羿方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45,615元,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13.5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花台)為15.26平方公尺,共計
128.81平方公尺,故系爭房地以此為計算基礎,市值為18,756,668元(145,615元×128.81平方公尺≒18,756,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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