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155號債權人庚○○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己○○原名:黃美.債務人丁○○
一、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肆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貳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壹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陸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己○○(原名: 黃美容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
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乙○○、甲○、戊○○、丁○○、丙○○、己○○
(原名:黃美容)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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