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832號、111年度偵字第86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68、5986、6506號、111年度偵字第8014號、111年度偵字第11074號、111年度偵字第13392號、111年度偵字第14838、1491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1年度易字第46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辰○○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犯罪事實:辰○○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將行動電話門號交由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有所預見,雖尚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惟仍基於縱使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9日某時,將其當日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共計5門號之SIM卡,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6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而容任該成員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並因而收取3000元;另一方面,該詐欺集團取得各該門號之SIM卡後,即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各該SIM卡作為認證門號而申請如附表一所示GASH帳戶,再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所示方式詐欺辛○○等20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詐欺集團以儲值得利。嗣經辛○○等20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10偵14832卷
【下稱偵卷一】第71-73頁、本院易字卷第85頁、111偵5868卷【下稱併案偵卷A2】第4-5頁)。
㈡門號A、B、C、D、E之申登紀錄(本院竹簡字卷第59-61頁)。
㈢附表二編號1:證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辛○○之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偵卷一第22-24、13、18-22、25、29-35頁)。
㈣附表二編號2:證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865卷第4-5、7-9、24-28頁)。
㈤附表二編號3:證人戊○○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5986卷【下稱併案偵卷A3】第21-22、10、18-20、23-31頁)。
㈥附表二編號4:證人戌○○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3第123-125、131、134-137、140-141頁)。
㈦附表二編號5: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2第6-9、28-37頁)。
㈧附表二編號6:證人子○○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3第166-170、164-165、173、177-1
78、182-184頁)。㈨附表二編號7:證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3第147-149、146、149-156、159-162頁)。
㈩附表二編號8:證人申○○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3第37-38、35-36、39-50頁)。
附表二編號9:證人酉○○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紀
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詐欺儲值網頁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3第193-195、188、
196、198-201頁)。附表二編號10:證人 曾緯倫 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
值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3第59-61、55-56、58、63-65、67頁)。
附表二編號11:證人庚○○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A3第74-75、70-71、76-83頁)。
附表二編號12:證人癸○○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
、GASH點數卡儲值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6506卷第3-9、12-13、15-32頁)。
附表二編號13: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8014卷第3-4、11-16、18-24頁)。
附表二編號14:證人未○○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士林地檢署111偵16820卷第9-12、15-19、31頁)。
附表二編號15:證人壬○○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11074卷【下稱併案偵卷D1】第6-7、11-12、21、72、74-90之1頁)。
附表二編號16:證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併案偵卷D1第5-6、9-10、18、65-72頁)。
附表二編號17:證人午○○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併案偵卷D1第3-4、8-9、14-15、37、44-64頁)。
附表二編號18:證人丑○○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13392卷第10-18頁)。附表二編號19:證人寅○○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提出之購買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14838卷第13-19、22-23、28-29、31-37頁)。
附表二編號20:證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GASH點數卡儲值
紀錄、其相關報案紀錄、其整理之購買明細及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111偵14919卷第10-17、41-42、81頁)。
三、法律適用: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行為人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將行動電話SIM卡交付詐欺集團使用,雖使該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向告訴人著手施以詐欺得利之行為,使其因而陷於錯誤儲值受有損失,而遂行其詐欺得利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SIM卡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詐欺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然二者間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㈡又被告以此單一提供門號之幫助行為供詐欺集團為詐欺得利
之用,並使辛○○等20人均陷於錯誤,分別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使其等均受有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得利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
㈢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3至5、附表二編號3至20),與原
起訴之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2),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予以擴張審理之。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且未具體提出關於累犯之證
明方法,是本案尚無從認定被告構成累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提出之「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累犯加重要件既然均屬於人格責任論之特別預防目的,本應以個案中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極為明顯且特殊之不法與罪責非難必要為其前提較妥,而非由法院在現有刑事司法能量實際上難以判定行為人個人情狀有無固有缺陷的前提下逕予擅斷,故相關前科紀錄於量刑審酌中之素行部分予以參考即為已足。
四、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被告本案輕率販賣門號行為造成如附表二所示諸多被害人受害,受害金額非輕,及被告雖坦承犯罪,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將於出監後配合警方查緝詐欺集團上游,惟實際上全無作為,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2月21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37937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可佐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予詳細敘明。
五、沒收:未扣案之現金3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於被告收受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呂永魁、葉子誠、洪期榮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電信公司門號GASH帳號GASH帳號註冊時間1遠傳0000000000(A門號)GZ0000000000(A帳號)110年10月6日2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B門號)PZ0000000000(B帳號)110年10月18日3遠傳0000000000(C門號)AZ0000000000(C帳號)110年10月4日4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D門號)VZ0000000000(D帳號)111年1月15日5遠傳0000000000(E門號)CZ0000000000(E帳號)111年1月23日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欺方式GASH點數卡儲值時間及金額與本案相關之GASH點數卡序號存入GASH帳號1辛○○於110年10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甜甜」向辛○○佯稱:提供援交服務,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10日、3000元0000000000A帳號2卯○○於110年10月18日,以交友軟體暱稱「一直一個人」結識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可相約見面,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19日、共計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B帳號3戊○○於110年9月19日晚間7時45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健志 」向戊○○佯稱:相約見面,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8日、共計4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帳號
4戌○○於110年10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戌○○佯稱:可提供性交服務,邀約見面,惟需要購買遊戲點數支付費用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10日、共計2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A帳號5乙○○於110年10月3日或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俊鋒 」向乙○○佯稱:相約見面,惟需要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19日、3000元0000000000B帳號6子○○於110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以交友軟體Momod暱稱「會飛的魚」向子○○佯稱:須購買情侶卡互送始能獲得聯絡方式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21日、1000元0000000000B帳號7丁○○於110年10月23日下午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川 」向丁○○佯稱:有在做按摩,邀約見面,惟需要購買遊戲點數以確認非警察身分,並支付見面費用、保證金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23日、1000元0000000000B帳號8申○○於110年11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劉梓友 」向申○○佯稱:相約見面,惟需要支付保證金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2月11日、共計7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C帳號
9酉○○於110年12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港台遊戲專業代儲」向酉○○佯稱:提供代儲值遊戲鑽石服務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2月12日、2000元0000000000C帳號10巳○○於110年12月12日下午4時許,以交友軟體Heymandi暱稱「張」向巳○○佯稱:有在兼差援交,邀約見面,惟需要購買遊戲點數以確認身分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2月12日、1000元0000000000C帳號11庚○○於111年1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快速貸李專員」向庚○○佯稱: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以支付貸款代辦費用及確認還款能力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1月15日、共計25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D帳號
12癸○○於111年1月16日凌晨2時許,以通訊軟體暱稱「可萱」向癸○○佯稱:要求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布其裸體視訊影像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1月16日、共計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D帳號13甲○○於111年1月7日晚間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婷」向甲○○佯稱:有在按摩店兼職,邀約見面,惟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1月15日、共計27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D帳號
14未○○於110年10月9日凌晨1時30分許,以交友軟體結識LINE暱稱「玲玲」向未○○佯稱:欲與其視訊網愛,嗣其網愛過程遭側錄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交付,否則將散布其不雅視訊影像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9日、合計1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A帳號15壬○○於111年2月11日某時許,在交友網站上,以邀約壬○○加入該交友網站會員為由,惟需購買遊戲點數以支付開通費用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2月11日、1000元0000000000E帳號16丙○○於111年2月11日16時36分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投資穩賺不賠,惟需購買遊戲點數以支付投資費用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2月14日、共計167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E帳號
17午○○於111年3月25日11時41分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新俊 」向午○○佯稱邀約見面,惟因其在酒店上班,需購買遊戲點數交付以確認非警察身分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3月25日、共計25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帳號18丑○○於111年1月15日晚間8時許,以交友軟體結識LINE暱稱「喵喵星人」向丑○○佯稱:欲與其視訊聊天,嗣其視訊過程因有遭側錄私密照,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交付,否則將散布其私密照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1月15日、共計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D帳號19寅○○於110年12月4日20時14分許,在交友軟體TWMEET上,以暱稱「 葉欣 」向寅○○佯稱欲與其見面,惟需購買遊戲點數交付始可解鎖邀約功能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1年2月13日、共計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E帳號20己○○於110年10月8日下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梓友」及其所屬酒店經紀公司,向己○○佯稱邀約見面,惟需購買遊戲點數交付以確認非警察身分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後拍攝序號及密碼傳送予對方。110年10月18日、共計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B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