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皆良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帝鷹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08年12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帝鷹企業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未載到期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帝鷹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李皆良已於98年12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鎮○○○○段│一小段│242│田│1179.00│全部│├──┼───┼────┼────┼───┼──┼─┼────┼──┤│002│台南縣○○○鎮○○○○段│一小段│245│田│3974.00│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