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7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遠雄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08,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6,80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0元=3,808,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8,078元。至被上訴人之二審上訴聲明第3、4項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