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林國輝 被告 王淯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淯增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胤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