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玉寶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筱筑 被告 陳弘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暨事實、理由等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陳弘育被訴詐欺案件,雖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免訴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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