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8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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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8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8498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蔡睿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現無勞保投保資料,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開戶,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1樓、18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