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債權人 鍾劉瓊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美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請求之確切金額(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件之請求金額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與法不合,應重新釋明並提出計算式。)。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