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8號債權人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俊哲
送達代收人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竣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183萬8466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