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告 張淑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振盛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