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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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告 廖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益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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